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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20日初審通過禁止要派單位轉掛

立法院今(20)日初審通過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將面試過的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另外也增訂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




立法院會20日三讀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若違法轉掛的要派單位,可處新台幣9萬至45萬元,且若要派單位及派遣單位有因派遣勞工提出成為正職員工要求而給予解僱或是降職等不利處分,除了處分無效外,最高也可處45萬元罰鍰。

另外, 如果派遣勞工發生職災,要派單位與派遣公司必須連帶負起補償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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